預立醫療決定

工作上常被問及預立醫療決定和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以前都只依照病主法的規定說明,但並不瞭解實際流程,上週終於和家人一起在台北馬偕簽署了自己的預立醫療決定書,感覺就像是跟一個認識四、五年的網友總算見面了一樣,既陌生又親切。

病人自主權利法於2019年施行,立法目的是尊重病人醫療自主、保障其善終權益、促進醫病關係和諧。

預立醫療決定的流程:

1、由醫師進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

2、意願人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書

3、經見證或公證(認證)

4、由社工完成健保卡註記

Q. 預立醫療決定何時會派上用場?

A. 經兩位專科醫師確診符合下列五種臨床條件之一:

1、末期病人

2、不可逆轉昏迷

3、永久植物人

4、極重度失智

5、經政府公告之重症(目前有12項)

Q. 預立醫療決定的內容是什麼?

A. 符合五種臨床條件時,決定接受或拒絕:

1、維持生命治療

2、人工營業及流體餵養

Q. 一定要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嗎?

A. 不一定。意願人可以直接勾選接受或拒絕,也可以委由醫療委任代理人視情況決定。

Q. 醫療委任代理人也要參加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嗎?

A. 是的。這樣才能確保醫療委任代理人瞭解自己受委任的事項範圍。

雖然我們無法決定出生時是自然產還是剖腹產,但我們可以預先決定是否善終,讓自己和家屬、醫師和醫院都減輕經濟上和心理上的負擔,可謂一舉多得。

有興趣的民眾,請向醫院洽詢預立醫療照護諮商!

房屋租賃契約公證費用怎麼算?

依公證法施行細則第84條規定,土地或房屋租賃契約之公證費用,依租金總額或租賃物公告現值二者較高者,為其標的價額;如約定有保證金或押租金者,併計之。

以房屋租約為例,【租金總額+押金】與【房屋現值+押金】取其中較高者,再找到公證費用標準表最左邊的價額欄位,就可以對照出一般中文公證書的費用及公證書載明逕受強制執行的費用。

房屋現值通常會依照最近一期房屋稅繳款書上面所記載的「課稅現值」認定。如果找不到房屋稅單,就要到稅捐稽徵處申請「課稅現值證明」。

如果還有疑問,歡迎致電本所諮詢。

民間公證人戴冬梅 0933259100

公證文件帶出國前還要驗證嗎?

公證人公證或認證後的文件,在出國使用前,還需要經過外交單位驗證嗎?

答案是不一定

要看收受文件的使用單位是否有要求公認證文件必須經過驗證才能在該國使用。

如果有被要求驗證的話,通常須先到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再到該國的駐台館處複驗後,才會被該國收受文件的使用單位所接受。

但如果是已經有留存公證人簽名樣式的外國駐台館處,就不用再經過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而可以直接到該國駐台館處辦理複驗。

目前所知有留存公證人簽名樣式之外國駐台館處包括:

  1. ​​美國在台協會
  1. 巴西商務辦事處
  1. ​​西班牙商務辦事處
  1. ​​瑞士商務辦事處
  1. 義大利經濟貿易文化推廣辦事處

遺囑見證人可以是本生父母嗎?

我們什麼時候會需要遺囑見證人?

除了自書遺囑不需要見證人,另外四種法定方式,包括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都須要由遺囑人指定見證人在場。

遺囑見證人有什麼限制?

依民法第1198條規定,下列五種人不能當遺囑見證人: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子女被他人收養後,本生父母還是父母嗎?

民法第1077條第1項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民法第1077條第2項規定,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

因此在收養關係存續間,養父母才是養子女法律上的父母,本生父母則只是血緣上的父母。

如果養子女是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本生父母還可以當見證人嗎?

實務上認為,民法第1198條之所以禁止「直系血親」當遺囑見證人,無非是因為直系血親就遺囑有間接利害關係。

但在收養關係存續期間,養子女與本生父母之權利義務關係停止,所以本生父母對於遺囑並無利害關係。

因此,民法第1198條所謂「直系血親」,於收養關係存續期間,應僅限制養父母不得為遺囑見證人,本生父母仍然可以當遺囑見證人。

參考資料

民法第1077條

民法第1198條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95號民事判決

通姦罪的替代方案:忠誠協議

少了通姦罪,法律上如何保障婚姻?

釋字791宣告刑法通姦罪違憲失效後,違反婚姻忠誠義務的外遇行為就全部回到民事法律來處理。

刑法上構成通姦罪的要件比較嚴格,而民事法庭對於外遇的認定標準較為寬鬆,不限於性行為,只要有違反婚姻忠誠義務的具體事證,配偶權受到侵害的一方就可以請求賠償。

​​婚姻關係使配偶互負忠誠義務

由於婚姻以雙方共同生活為目的,配偶應協力保持共同生活的圓滿幸福,雙方互負忠誠義務。

若有其中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的圓滿幸福,就是違反婚姻忠誠義務而侵害他方權利。

​​什麼情況可能會違反婚姻忠誠義務?

在民事訴訟實務上,如果配偶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的不正常往來,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的範圍,達到破壞婚姻共同生活圓滿幸福的程度,就屬於侵害配偶權的行為。

例如:接吻、牽手、擁抱、身體過於親密的接觸、異常曖昧甚至涉及性行為相關的通訊交談、共同出入旅店等等,都有可能被認為是違反婚姻忠誠義務。

​​可以訂立忠誠協議嗎?

婚姻是兩個人之間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在民事法律抽象的框架下,對於彼此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本來就可以作成更細緻、具體的約定,以便雙方信守。例如子女姓氏、婚後住所、家事分工、家庭生活費用、自由處分金等等。

在結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中,可以訂立配偶雙方願意遵守互負忠誠義務的協議。由於忠誠協議的目的是維繫婚姻圓滿幸福,只要內容沒有以「離婚」為效果,而單純約定違約金的話,這樣的約定會是有效的。

​​忠誠協議可以公證嗎?

婚前協議或是婚姻關係存續中的協議,如果內容以離婚為條件或效果的話,司法實務上會認定是違反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而無效。例如:如果外遇就離婚、如果離婚就要給付多少錢給對方,這樣是無效也無法公證的。

如果沒有涉及離婚,只是單純約定「如果外遇就要給付多少錢給對方」,這樣是有效也可以公證的。

公證的好處在於,配偶雙方無法否認曾經簽署過這份忠誠協議,而如果給付金錢的部分有附加強制執行條款,將來可以不用再打訴訟,直接到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忠誠協議該怎麼寫?

忠誠協議如果是以外遇、婚外情、出軌為條件,有點太過抽象,強制執行上可能會遇到困難,因此會建議把違約的條件盡量具體化。

例如:「配偶其中一方如有違反婚姻忠誠義務之行為者(包含但不限於與第三人往來而超乎一般配偶間難以忍受之社交關係,諸如性行為、約會、旅遊、牽手、接吻、擁抱、露骨情愛交談、簡訊或書信等或其他相類之情形),應給付對方新臺幣OOO元。」

不過要提醒的是,侵害配偶權的賠償,司法實務上會衡量違反忠誠義務的情況與其經濟能力,如果雙方在協議中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日後還是有可能會遭到法院酌減違約金。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民事判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家訴字第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75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