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什麼時候會需要遺囑見證人?
除了自書遺囑不需要見證人,另外四種法定方式,包括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都須要由遺囑人指定見證人在場。
遺囑見證人有什麼限制?
依民法第1198條規定,下列五種人不能當遺囑見證人: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子女被他人收養後,本生父母還是父母嗎?
民法第1077條第1項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民法第1077條第2項規定,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
因此在收養關係存續間,養父母才是養子女法律上的父母,本生父母則只是血緣上的父母。
如果養子女是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本生父母還可以當見證人嗎?
實務上認為,民法第1198條之所以禁止「直系血親」當遺囑見證人,無非是因為直系血親就遺囑有間接利害關係。
但在收養關係存續期間,養子女與本生父母之權利義務關係停止,所以本生父母對於遺囑並無利害關係。
因此,民法第1198條所謂「直系血親」,於收養關係存續期間,應僅限制養父母不得為遺囑見證人,本生父母仍然可以當遺囑見證人。
參考資料
民法第1077條
民法第1198條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95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