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人公證或認證後的文件,在出國使用前,還需要經過外交單位驗證嗎?
答案是不一定。
要看收受文件的使用單位是否有要求公認證文件必須經過驗證才能在該國使用。
如果有被要求驗證的話,通常須先到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再到該國的駐台館處複驗後,才會被該國收受文件的使用單位所接受。
但如果是已經有留存公證人簽名樣式的外國駐台館處,就不用再經過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而可以直接到該國駐台館處辦理複驗。
目前所知有留存公證人簽名樣式之外國駐台館處包括:
- 美國在台協會
- 巴西商務辦事處
- 西班牙商務辦事處
- 瑞士商務辦事處
- 義大利經濟貿易文化推廣辦事處